海富收益(海富投资案中“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

2023-05-15 富美财经 浏览量:

海富投资案中“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

“对赌协议”是被投资方增资过程中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做出的估值调整协议。投资方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在投资时会设置诸多约束被投资方的条款,来规避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投资损失。当被投资公司业绩达标时,投资方通过资本增值获得投资回报;当被投资公司不能达到约定业绩时,投资方可以获得企业的股权获取现金赔偿或者由投资方任命被投资方公司董事等约定。本文通过我国对赌协议第一案“海富投资案”对“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

案情概括。2007年11月前,苏州海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海富公司”)与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简称“世恒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简称“迪亚公司”,为世恒公司母公司)、陆波(世恒、迪亚总经理)签订增资协议。协议中约定了两项对赌条款。第一项对赌条款:公司应在条件具备时改组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争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若2010年10月20日前不能完成上市,海富公司有权在任一时刻要求迪亚公司回购海富公司持有的二者成立合资公司全部股权。第二项对赌条款是关于世恒公司经营业绩的规定,具体为世恒公司2008年实际净利润不能达到达到3000万,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世恒公司予以补偿,如世恒公司不予补偿,海富公司可以要求其母公司迪亚公司履行补偿义务。2008年,世恒公司利润仅为26858.13万元,远低于3000万的约定。海富公司向世恒、迪亚主张赔付补偿款无果,于2009年12月30日,将两公司及陆波告上法庭,主张1988.2095万元赔偿额。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由最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最高法认为增资协议中第二项对赌条款,即3000万元经营业绩的约定,严重损害了被投资方世恒的利益,违反了公司法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所以世恒公司不对海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迪亚对海富进行赔偿并不会损害恒通公司及债权人利益,不违反公司法禁止性规定,由迪亚公司赔偿海富公司1988.2095万元。

该案主要法律争议焦点是关于经营业绩的对赌条款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本案中,三个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对赌条款法律效力做出了不同认定。一审法院兰州中院认为该对赌条款存在损害被投资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可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赌条款自始无效。甘肃高院认为,该案中无论世恒公司经营状况如何,海富都能从中获得收益的规定不符合对赌的要求,本质上是一种借贷,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对赌协议自始无效。根据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3个要素对该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行判断。二审法院认为该行为本质上不是由对赌产生的公司联营而是借贷的判定没有法律依据。该案中对赌条款约定双方是协议签订的适格主体且意思表示真实,一审和最高法对此均无异议,只是对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后的处理思路上,一审、再审法院存在分歧,一审判决对赌条款为无效条款,而最高法认为对赌条款部分无效,部分有效。对赌条款本身就是投资者为了避免投资遭受重大损失与被投资方约定的利益保障条款,一审法院直接判定驳回海富公司赔偿请求无法保障该对赌行为中海富公司因投资而产生的期待权。根据对赌条款的本质,最高法的判决更具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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