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联通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至科创板上市事宜相关内幕信息

2023-05-18 富美财经 浏览量: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或“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联通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网科技”或“标的公司”)至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中国联通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已于2021年8月1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联通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A股上市的议案》《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联通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A股上市的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已于2023年3月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联通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联通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联通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3年3月9日披露了《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联通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预案(修订稿)》)及相关公告。

如无特别说明,本自查公告中所涉及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预案(修订稿)》中披露的释义相同。根据《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分拆涉及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分拆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至《预案(修订稿)》披露期间买卖公司股票(600050.SH)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于近日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根据自查范围内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在自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中国联通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本次分拆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即2021年2月19日)至《预案(修订稿)》披露前一日(即2023年3月8日)。

二、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1.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标的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3.公司控股股东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

人员;

4.本次分拆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5.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含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被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及说明

根据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本次分拆上市核查范围内人员和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600050.SH)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法人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600050.SH)的相关情况如下: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于2021年3月11日至2023年3月10日期间买入513,314,385股公司股份。本次交易系根据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后续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并已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不构成内幕交易。

2.本次分拆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本次分拆独立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出具的自查报告,中金公司自查期间在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600050.SH)的相关情况如下:

(1)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及资产管理业务账户

(2)融资融券专用账户

对于中金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上述行为,中金公司出具《关于买卖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声明及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资管、自营、融资融券账户买卖中国联通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承诺:在本次拟实施的分拆上市事宜过程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卖中国联通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上市事宜之未公开信息违规披露给第三方。”

(二)相关自然人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1.相关知情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的直系亲属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本次核查范围内,有8名上表提及的相关知情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的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了公司股票(600050.SH)。他们已分别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出具声明及承诺,具体如下:“本人上述交易中国联通股票行为是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自身判断,并出于合理安排个人资金需要而进行,与本次分拆上市不存在任何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公司监事自查期间(任监事职务前)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程兰女士2023年1月担任公司监事之前交易了公司股票(600050.SH),并已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出具声明及承诺,具体如下:“本人上述交易中国联通股票行为是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自身判断,并出于合理安排个人资金需要而进行,与本次分拆上市不存在任何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公司相关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于2018年4月完成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登记(7,752名激励对象);于2019年3月完成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的登记(193名激励对象);于2023年11月完成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份的登记(7,705名激励对象)。

本次核查范围内,有21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2021年2月19日-2023年3月8日)买卖了公司股票(600050.SH),累计买入19,400股公司股份,累计卖出3,174,025股公司股份,分别约占公司目前总股份的0.00006%和0.00998%,主要出于筹措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缴款资金、个人资金安排等原因在自查期间内交易了公司股份。

他们已分别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出具声明及承诺,具体如下:“本人上述交易中国联通股票行为是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自身判断,并出于合理安排个人资金需要而进行,与本次分拆上市不存在任何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结论

公司在本次分拆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在上述披露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内容属实的前提下,前述机构和人员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涉及内幕交易,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中金公司作为公司本次分拆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联通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事宜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公告之专项核查意见》,认为:基于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自查期间内上述相关人员和相关机构对中国联通股票的买入、卖出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利用本次分拆有关内幕消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对本次分拆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分拆的法律顾问,出具了《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联通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事宜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公告之专项核查意见》,认为:根据核查范围内人员及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记录,在上述披露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内容属实的前提下,上述披露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中国联通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不会对本次分拆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附:公司相关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注:本次核查范围内,上表的21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2021年2月19日-2023年3月8日)买卖了公司股票(600050.SH),累计买入19,400股公司股份,累计卖出3,174,025股公司股份,分别约占公司目前总股份的0.00006%和0.00998%,主要出于筹措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缴款资金、个人资金安排等原因在自查期间内交易了公司股份。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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